殯儀館收費標準
附表一
高 雄 市公 立殯 儀館 收費 標準 (單位:新臺幣) | ||||||
名 稱 |
項目 | 單 位 | 數 量 |
金額 |
說 明 | |
殯儀 館設 施 | 車輛運屍 | 次 | 一 | 一千二百元 | 一、本市車輛運屍均以十公里為基數, 超過十公里者,每公里加收二十五 元,不足一公里以一公里計算。 二、往生室之使用以八小時為限。 三、入殮室之使用,一次以二小時為 限,其超過者,每小時以三百元計 收。 四、法事間之使用,一次以四小時為限。 五、屍體冷凍期間超過十五日,停柩室 使用超過十日,其超過日數加倍收 費。 六、禮廳使用場次及時間如下: (一)特種禮廳: 1.每一場次僅限該場次之使用者使 用,時間自下午六時起至翌日下 午四時止。 2.特種禮廳使用活動隔間分為景行 一廳及景行二廳,比照甲種禮廳時 間及場次收費。 (二)甲種禮廳: 1.第一場:自上午八時起至上午十一 時止。 2.第二場:自下午一時起至下午四時 止。 3.第三場:自下午六時起至下午九時 止。 每場次均以三小時為限,如需繼續 使用,應繳納規費後使用。 (三)乙種禮廳(含永字廳、大社區甲 級禮廳)及丙種禮廳(含福字廳、 | |
往生室 | 次 | 一 | 五百元 | |||
屍體冷凍室 | 日 | 一 | 四百五十元 | |||
棺木冷凍室 | 日 | 一 | 二百元 | |||
入殮室 | 次 | 一 | 六百元 | |||
洗化室 | 次 | 一 | 二百元 | |||
豎靈區 | 日 | 一 | 一百元 | |||
停 柩 室 | 甲種 | 日 | 一 | 七百元 | ||
乙種 | 日 | 一 | 五百元 | |||
丙種 | 日 | 一 | 三百元 | |||
法事間 | 場 | 一 | 六百元 | |||
多功能祭拜廳 | 場 | 一 | 一百元 | |||
殯儀 館設 施 | 禮 廳 場 地 | 特種 |
場 |
一 | 六千八百元 | |
甲種 | 四千五百元 | |||||
乙種 | 二千三百元 | |||||
丙種 | 一千八百元 | |||||
禮 廳 空 | 特種 |
場 |
一 | 二千七百元 | ||
甲種 | 二千三百元 | |||||
乙種 | 一千八百元 |
| 調 | 丙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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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千四百元 | 原仁武區奠 禮堂、 大 社區乙級禮 廳、原橋頭區小型禮廳): 1.第一場:自上午八時起至上午十時 三十分止。 2.第二場:自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起至 下午二時止。 3.第三場:自下午三時起至下午五時 三十分止。 4.第四場:自下午六時三十分起至下 午九時止。 每場次均以二小時三十分為限,如需 繼續使用,應繳納規費後使用。 (四)禮廳空調: 1.特種禮廳空調使用時間一場次以 四小時為限。 2.甲、乙及丙種禮廳空調時間配合禮 廳使用時間。 3.空調加時僅限於特種禮廳使用。 七、於本處各館自領屍入殮至火化,七 十二小時內處理完畢者,使用冷凍 室、停柩室減半收費。 八、先行火化再公祭者: (ㄧ)屍體於本市火化場火化後,裝入 密閉之骨灰罐並於殯儀館辦 理 告別儀式者,得免費暫厝於暫厝 區十五日。逾十五日者,按超過 之日數,每日收費三百元。 (二)使用特、甲、乙、丙種禮廳場地 減半收費(不含冷氣空調)。但 以一場次為限。 九、農曆七月期間,使用禮廳場地減半 收費(不含冷氣空調)。 十、死者設籍本市三民區本館里、本和 里、本元里、鼎金里、鼎西里、鳥 松區大華里等六里,免費使用第一 殯儀館設施。死者設籍本市三民區 本武里、寶珠里、本文里、灣利里、 |
空調加 時 | 小時 | 一 | 七百元 | |||
停柩室 空調 | 甲種 | 次 | 一 | 三百元 | ||
丙種 | 次 | 一 | 二百元 | |||
法事間 空調 |
| 場 | 一 | 六百元 | ||
入殮室 空調 |
| 次 | 一 | 四百元 | ||
多功能 祭拜廳 空調 |
| 場 | 一 | 二百元 | ||
暫厝區 | 日 | 一 | 三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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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灣勝里、灣成里、灣子里、灣愛里、 鼎泰里、鼎中里、鼎強里、鼎力里、 鼎盛里、本安里、寶玉里、仁武區 大灣里、赤山里等十七里,使用第 一殯儀館設施減半收費。 十一、死者設籍本市仁武區仁武里、文 武里、仁福里、灣內里、後安里等 五里、免費使用第二殯儀館(仁武 館)設施。設籍本市大社區中里里、 觀音里等二里,免費使用第二殯儀 館(大社分館)設施。設籍本市橋頭 區白樹里、德松里、東林里、西林 里、芋寮里、三德里、新莊里、仕 和里、仕隆里、仕豐里、橋頭里等 十一里,免費使用第二殯儀館(橋頭 分館)設施。 十二、死者設籍本市仁武區烏林里、大 樹區和山里、興山里、龍目里使用 第二殯儀館(仁武館)設施減半收 費。 十三、上述回饋里免費及減半收費,使 用冷凍室超過十五日,停柩室超過 十日,其超過日數按一般市民原價 加倍收費。 十四、停柩室空調承租使用,第一殯儀 館甲種停柩室空調每次以二小時為 限;第二殯儀館(仁武館與橋頭分 館)丙種停柩室,每次以八小時為 限。 十五、停柩室之分類如下: (一)甲種停柩室:面積二十四平方公 尺以上者。 (二)乙種停柩室:面積十六平方公尺 以上,二十四平方公尺未滿者。 (三)丙種停柩室:面積未滿十六平方 公尺者。 十六、法事間空調承租使用,每場次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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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小時為限,如需增加場次須先繳 清規費。 十七、使用多功能祭拜廳及其空調,每 場次以五十分為限。 十八、入殮室空調使用時間每次以二小 時為限。 |
服務 中心 設施 | 第一會議室 | 次 | 一 | 二千元 | 使用會議室、大禮堂每次以四小時為 限,如須繼續使用,應於繳納規費後使 用,每日開放使用時間自上午八時起至 下午五時止。 |
第二會議室 | 次 | 一 | 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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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禮堂 | 次 | 一 | 四千五百元 |
備註:
一、優惠減免僅得擇一適用。
二、死者設籍外縣市使用本市公立殯儀館設施按表列金額加收百分之五十。
高雄市公立火化場使用收費標準(單位:新臺幣) | ||||||
名 稱 | 項 目 | 單 位 | 數 量 | 金額 | 說 明 | |
火 化 場 設 施 |
屍體 火化 | 本市 |
具 |
一 | 三千五百元 | 一、撿骨封罈,不另收費。 二、死產或流產之胎兒火化,依其父或母 之戶籍地視為其戶籍地。 三、屍體火化: (一)死者於死亡次日起三日內火化: (1)設籍本市者:免收費用。 (2)非設籍本市者:減半收費。 (二)死者須司法相驗,於相驗證明書開 立之次日起三日內火化 者,適用 前述減免規定。 (三)於農曆七月火化者:免收費用。 (四)於主管機關年度公告之淡日火化 者:減半收費。 四、殘肢火化: (一)一箱以六十公斤為限,另應檢附醫 療院所開立殘肢相關證明。 (二)個人殘肢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殘 肢相關證明,收費比照屍體火化收 費標準減半收費。 五、死者設籍 本市三 民區本館 里、本和 里、本元里、鼎金里、鼎西里、鳥松 區大華里等六里,免費使用第一殯儀 館火化場設施。死者設籍本市三民區 本武里、寶珠里、本文里、灣利里、 灣勝里、灣成里、灣子里、灣愛里、 鼎泰里、鼎中里、鼎強里、鼎力里、 鼎盛里、本安里、寶玉里、仁武區大 灣里、赤山里等十七里,使用第一殯 儀館火化場設施減半收費。 六、死者設籍本市仁武區仁福里,免費使 用第二殯儀館火化場設施。死者設籍 本市仁武區烏林里、大樹區和山里、 興山里、龍目里等四里,使用第二殯 儀館火化場設施減半收費。 |
外縣市 | 一萬元 | |||||
骨灰 再處 理 | 本市 |
具 |
一 | 免收 | ||
外縣市 | 三百元 | |||||
骨骸 火化 | 本市 |
具 |
一 | 免收 | ||
外縣市 | 三千元 | |||||
殘肢火化 |
箱 |
一 |
八千元 |
附表二
備註:優惠減免僅得擇一適用。